2025-06-04
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展开讨论★■★,并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骚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和重庆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故对黄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认为,向某与某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某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故判决某公司退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和押金1千余元。
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第二个专题★★◆:“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本专题聚焦各项民生关键小事,及时回应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热点问题,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生效裁判认为◆■■★★,何某等三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使其他网友识别出案涉微博内容系针对魏某★■◆。何某等三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徐某等全体业主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并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并正式开工。居住于某号楼北楼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徐某等业主起诉,请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此外,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作出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黄某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一职期间,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骚扰女职工,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调查后,重庆某公司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生效裁判认为,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范某等相邻楼栋的业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原则对待增设电梯工程。本案在判决范某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实施阻挠行为的同时,也指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生效裁判认为,退休年龄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并非对劳动能力的认定和限定。虽然罗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3周岁,但仍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若单纯以其超过60周岁为由不支持误工费不仅与事实不符◆◆■★■,客观上也有失公平◆■★◆,本次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罗某交通事故损失11.2万余元。 综合最高法官网
生效裁判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对共有部分的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等三人是B明星的粉丝,四人均是某微博用户■◆◆。何某等三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将三人成功举报。三人被举报后极为不满,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发布后◆★◆◆,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三人侵犯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罗某已超过60周岁,一直从事农业生产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2023年7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罗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罗某因此住院治疗32天★■■。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遗留左侧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构成十级伤残,其误工期180日。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300万元)。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交通事故损失。
向某与某公司签署《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其提供养老服务。合同期限为五年,向某预缴了部分养老服务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至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并接受养老服务■■。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被安排至云南、四川等地。之后,向某返回重庆,未再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某车位使用权,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该小区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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